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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工業大學2025年招生章程 |
http://www.k7200.com 2025年5月13日 來源:長春工業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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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2025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長春工業大學辦學類型:公辦普通本科學校層 次:本科
第四條 學校地址長春工業大學南湖校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湖西街道寬平大路社區延安大街2055號。
長春工業大學北湖校區:吉林省長春市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湖街道藍珀湖社區北遠達大街3000號。
第二章學歷證書頒發
第五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長春工業大學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費收取標準法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機械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機械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6000元;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機械電子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工業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車輛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智能制造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測控技術與儀器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材料物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材料化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金屬材料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智能材料與結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6000元;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人工智能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機器人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6000元;軟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信息安全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數字媒體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化學工程與工藝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制藥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涂料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化妝品技術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環境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生物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280元;工商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會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280元;行政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工業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工業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6000元;電子商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280元;經濟統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金融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280元;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數字經濟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500元;化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500元;統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500元;英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60元;俄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600元;日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600元;翻譯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600元;廣告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200元;網絡與新媒體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200元;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820元;動畫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環境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數字媒體藝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40元;
第四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七條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內容我校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返鄉補助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校還通過校內獎學金、“雙十佳大學生”和“工大之星”評選、“愛心萬里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走訪慰問等校內資助與挺進助學金等校外資助相結合,全力保障報考我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成長成才。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申請程序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高校學生資助部門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開展困難認定,采取相應措施給予資助。
第五章錄取說明
第九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翻譯、英語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日語只錄取外語語種為日語的考生或英語的考生;俄語只錄取外語語種為俄語或英語的考生,其他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條 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我校專業培養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如下:(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不予錄取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關專業不予錄取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予錄取的專業: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涂料工程、化妝品技術與工程、環境工程、化學、材料化學、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予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工業設計、材料物理、金屬材料工程、廣播電視編導、數字媒體藝術、動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統計學、公共事業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會計學。4.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予錄取的專業:機器人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人工智能、軟件工程、信息安全、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廣告學、網絡與新媒體、數字媒體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一)調檔比例。學校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確定的分數線,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分調檔。按順序志愿投檔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均為該批次招生計劃的100%。如生源省份投檔比例有特殊規定,按生源省份投檔比例要求執行。
(二)專業分配。1.學校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按照考生投檔分由高到低和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2.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生源省份組織的相關專業統考且成績合格。3.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
(三)同分比較。1.實行“3+1+2”模式高考改革的省份,進檔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時,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數學、語文、外語、首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的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的再選科目。2.實行“3+3”模式高考改革的省份,進檔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為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最高成績的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的選考科目、單科第三高成績的選考科目。3.非高考改革的省份,進檔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史類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綜合,理工類依次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綜合。
(四)專業調劑。1.實行“專業+院校”模式投檔的考生,不進行專業調劑。2.實行“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并且服從專業調劑,可在同一專業組內進行調劑。3.非高考改革省份投檔的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并且服從專業調劑,可在同一批次及同一科類范圍內進行調劑。4.對于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服從專業調劑但是不符合錄取要求或錄取額滿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五)對考生加分或減分照顧、降分投檔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聯系方式學校網址:http://www.ccut.edu.cn通訊地址:長春市延安大街2055號聯系部門:招生就業處聯系電話:0431-85716306
第十四條 此章程由長春工業大學負責解釋,本章程無特別要求及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生源省份招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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